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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非减持新规 有助减轻二级市场压力

作者:网络来源   发表时间:2008-4-25 10:48:37   来源:网络来源

昨日,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此发表谈话表示,大宗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将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轻了对二级市场的压力,缓解了对集中竞价交易系统价格形成机制的冲击,有利于稳定投资者对存量股份减持的心理预期。同时,随着参与大宗交易系统的投资者范围的扩大和允许通过证券公司公开发售存量股份等的制度安排建立,可以为已获得流通权的股份提供高效的转让平台。

大宗交易为国际成熟做法

相比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公开发售的方式有其独特的优势。由于存在一定的价格协商机制,大宗交易或公开发售具有定价灵活、对场内交易价格影响小、效率高、交易成本低等特点,是更适合大规模股份集中转让的交易方式。另外,沪深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已运行多年,技术系统和监管手段比较成熟,可以较好地满足这些股份转让的需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随着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的限售股份逐步解禁,成为可以自由转让的流通股,如果这部分股份集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转让,由于成交量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二级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不仅效率较低,还对股票交易价格形成持续压力,扭曲价格形成机制。而在国外成熟市场上,大宗股份转让一般通过大宗交易或通过证券公司进行公开发售的方式在场外进行。

此次发布的《意见》,将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和新老划断后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定义为存量股份,并规定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这是证券监管部门适应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借鉴成熟市场的监管经验和做法,按照“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进行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建设工作。

券商还可以发挥承销作用

按照《意见》的精神,证券交易所将出台配套细则,进一步规范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规定,做出允许通过证券公司公开发售存量股份等的制度安排,为已获得流通权的股份提供高效的转让平台。

据悉,券商作为交易所的会员,可以进行大宗交易,既充当买方,又充当卖方,从而扮演类似境外成熟市场做市商的角色。同时,由于券商具有承销资格,故而对于上市公司存量股份的公开发售,可以发挥承销作用。国外大型上市公司出售存量股份时,往往由数家承销商共同进行发售。

基金将纳入大宗交易投资者

我国交易所现有的大宗交易平台,过去多进行非流通股交易,仅有极个别的流通股在此进行过交易,在投资者印象中,这是一个流动性尚不够高的平台。《意见》出台后,沪深交易所将发布配套细则,为在大宗交易平台转让股份的股东提供高效的、便捷的转让渠道和转让服务。其中,扩大参与大宗交易投资者的范围是一个重要内容,据悉,下一步基金公司将被纳入大宗交易投资者。

大宗交易系统发展前景广

另外,除去适应短期需求要求,大宗交易系统还可以满足今后非存量股份的大宗转让需求,从而提高市场效率,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一个内容。在此平台上,存量股及非存量股均可摆脱集中竞价撮合交易系统交易量和交易活跃程度的限制,保证其充分的流动性。

新闻发言人认为,沪深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运作多年,完全能够承担《意见》赋予的任务。而且随着市场深度广度的拓展和交易品种的不断增加,大宗平台会在未来的市场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发言人指出,我国资本市场是“新兴加转轨”的市场,这一市场的特点决定了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阶段性特征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在新的市场运行环境下,一些老的问题逐步化解,一些新的问题又会逐步显现。近期,全球金融市场大幅震荡,国际市场主要股指走势出现较大波动,能源、资源、粮食价格持续上涨。在全球流动性过剩的背景下,国际资本流动日趋频繁,国际资本市场的波动对新兴市场的影响进一步加大。这些因素也对境内投资者在市场判断、投资取向等方面产生了影响,我国股市内外部运行因素更趋复杂。“这需要我们认真分析研究,积极应对,妥善解决。在解决股市中存在的问题时要依法合规,要把法规的持续性、稳定性同市场发展要求相结合;要注重维护‘三公’原则,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注重远近结合,有利于促进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这位发言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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