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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经营创新业务须与现有业务相关性强

作者:   发表时间:2008-9-10 8:16:16   来源:

文章标签:相关性 新业务

文章摘要:中国证监会近日起草了《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草案)》,并从今日起至9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指出,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签订合同、单独收取费用,且收取的证券经纪业务佣金不超过规定上限的,无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但应当比照执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规则。此外,证券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货币市场基金等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且投资规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或者因依法履行承销义务而买卖证券的,则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但应当比照执行证券自营业务的规则。对于创新业务的审批,《规定》明确指出,证监会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可批准若干证券公司先行试点;根据试点情况,或决定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在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后正常推开,或停止批准新的申请。《规定》要求,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不得经营相同的业务。证券公司设立时,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核准其业务范围,对新设公司核准的业务不超过四种。

  中国证监会近日起草了《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草案)》,并从今日起至9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旨在明确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的有关事项,对于创新业务的审批,《规定》明确提出,证监会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可批准若干公司先行试点;而证券公司要经营创新业务,则需满足与现有证券业务相关性强的条件。

  《规定》指出,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签订合同、单独收取费用,且收取的证券经纪业务佣金不超过规定上限的,无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但应当比照执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规则。

  此外,证券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货币市场基金等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且投资规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或者因依法履行承销义务而买卖证券的,则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但应当比照执行证券自营业务的规则。

  对于创新业务的审批,《规定》明确指出,证监会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可批准若干证券公司先行试点;根据试点情况,或决定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在制定相关业务规则后正常推开,或停止批准新的申请。《规定》还强调,证券公司经营的创新业务,应当与现有证券业务相关性强,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司现有营业网点、客户资源、业务专长或者管理经验,有利于优化对客户的服务和改善公司盈利模式。

  《规定》要求,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证券公司,不得经营相同的业务。但相关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在经营区域或者目标客户群体上作明显区分,相互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的除外。

  证券公司设立时,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核准其业务范围,对新设公司核准的业务不超过四种。变更业务范围时,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两种。

  证监会按照规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保荐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和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审批,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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